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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义乌市路牛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667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义乌市路牛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义乌市路牛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667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路牛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法定代表人:彭新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义乌市路牛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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