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221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慈溪市坎墩敏家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直塘村坎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83WY24J。
经营者:郝泽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坎墩敏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