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悦生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仕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群,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天普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一社区后海大道****B310-W3iv> 法定代表人:许珍,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意,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青峰,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卡友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郑建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国兵,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意,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青峰,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悦生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天普瑞科技有限公司、卡友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国兵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悦生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悦生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悦生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悦生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