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316-1号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涟水人人乐超市。
经营者:朱中法。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人人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涟水人人乐超市及其经营者朱中法价值15万元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苏08民初316号民事裁定,冻结涟水人人乐超市、朱中法(身份证号码:)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实施。
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涟水人人乐超市、朱中法(身份证号码:)价值15万元的财产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