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9789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8B46。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中诚弘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76。
法定代表人:朱泽雄。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中诚弘电子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