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022号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经营者:戚广明,男,汉族,1945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长安大道东段19号。
法定代表人:乔新光,系该局局长。
被告: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349号六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樊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皋少峰,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北城翔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写字楼26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菊。
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与被告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城翔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525元,由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