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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022号
案件名称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城翔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022号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经营者:戚广明,男,汉族,1945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长安大道东段19号。

法定代表人:乔新光,系该局局长。

被告: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349号六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樊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皋少峰,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北城翔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写字楼26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菊。

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与被告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北城翔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525元,由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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