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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义青、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申5号
案件名称马义青、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义青;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义青,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22层24A-2。

法定代表人:蔡仲德,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义青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正专利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义青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系东正专利所伪造,与马义青无关。

原审法院依据伪造的证据,不审查东正专利所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与马义青提交的是否相同,就认定东正专利所后期履行了代理合同义务,判决结果错误。

综上,马义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马义青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东正专利所伪造的。

但马义青并未明确具体哪份证据系伪造。

原审中,东正专利所提交了4份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证据1.中国专利信息中心于2018年5月21日出具的检索报告;

证据2.中科合创中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3.证据1中检索报告引用的对比文献;

证据4.马义青与东正专利所工作人员的短信聊天记录照片。

马义青原审中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

经审查,对于东正专利所提交的证据1-3,原审法院已核实了真实性。

马义青主张上述证据系伪造,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马义青还主张,原审法院不审查东正专利所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与马义青提交的是否相同,就认定东正专利所履行了代理合同义务,判决结果错误。

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并未认定东正专利所履行了代理合同义务,而是认定因东正专利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将申请初稿交马义青审定同意,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代理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故判决解除涉案合同,东正专利所返还马义青代理费用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该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马义青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马义青在再审申请时还提出了鉴定申请,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该规定,对马义青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马义青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马义青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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