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好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工业城诚信路8号亚森工业厂区4号厂房2层B区、3-4层。
法定代表人:张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韫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8层8E。
法定代表人:吴后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好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盈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才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好盈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好盈公司明确其原审50万元赔偿请求中合理费用为42384元,包含律师费4万元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2384元。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所涉20132007****.7号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焊盘不应理解为仅包括MOS管直接下部的部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焊盘的相关技术特征相同。
原审法院将权利要求1解释为“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且“MOS管的焊盘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MOS管的焊盘就是指MOS管本身的一部分”是错误的。
即使按此解释,被诉侵权产品的散热片通过焊接剂锡与MOS管的焊盘实现了电学物理相连,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焊盘的技术特征也构成等同。
(二)雄才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雄才公司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MOS管的焊盘就是指MOS管本身的一部分”是正确的。
原审法院关于“MOS管的焊盘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的认定不影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认定。
(二)被诉侵权产品散热片未连接在MOS管的焊盘上,而是通过PCB板上的金属实现与MOS管焊盘的连接,降低了导热效果,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审中,雄才公司明确放弃现有技术抗辩。
好盈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好盈公司起诉请求:1.雄才公司立即停止对好盈公司所拥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雄才公司赔偿好盈公司经济损失及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3.雄才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好盈公司是涉案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该专利于2013年2月7日提出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8月7日。
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自好盈公司的专利产品上市以来,由于其独特结构与突出的功能,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雄才公司未经好盈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U80电调,造成了好盈公司的巨大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雄才公司在原审中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缺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散热片与所述MOS管的焊盘相连”这一技术特征,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
(二)雄才公司使用的是记载在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不构成侵权,适用捐献原则。
(三)好盈公司主张的50万元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被诉侵权产品为各种电子元器件的组装品,不需要专用模具进行生产。
(五)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综上,雄才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好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有关事实刘友辉于2013年2月7日就其发明的“一种高导热导电的电子调速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8月7日授予刘友辉涉案专利权,并予以授权公告。
专利权人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2014年4月1日,专利权人刘友辉与好盈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
刘友辉将涉案专利权独占许可给好盈公司实施,许可期限为专利权的有效期时间,专利许可使用费为50万元。
好盈公司没有提交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凭证。
(二)关于好盈公司指控雄才公司侵权的有关事实(2018)粤广广州第000374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月3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好盈公司代理人到深圳市宝安区“雄才科技”处,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
该公证书内容证明:1.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地址为雄才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8层8E,且该地址与证据5产品宣传册及(2018)粤广广州第112028号公证书雄才公司网页公证记载地址一致。
2.编号为201801的《收款收据》,加盖了雄才公司发票专用章。
3.雄才公司向好盈公司出具的名片,有雄才公司的公司全称,名片上印制的地址与雄才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一致。
4.产品宣传册上有雄才公司的公司全称,封底印制的地址与雄才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一致。
雄才公司产品宣传册反映:1.雄才公司在宣传册简介页中陈述“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汇聚了行业内拔尖电子工程师……专注于无刷电机控制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在有霍尔感应和无霍尔感应无刷电机控制器领域,拥有技术顶尖的研发团队,技术专业、经验丰富,工艺成熟。
BLDC/FOC控制器产品性能优越、质量稳定。
雄才公司已成为无刷电机控制器的研发生产专家……产品已经覆盖行业内所有规格,是国内无刷控制器规格最齐全的厂家”。
2.拥有大量生产设备。
3.宣传册中包含有好盈公司购买到的产品。
4.产品宣传册上有雄才公司的公司全称,封底印制的地址与雄才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一致。
好盈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使用广州市公证处电脑,登录网址为“http://www.xc-bldc.com”的网站浏览网页,并将过程记载于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8)粤广广州第044224号公证书中。
该公证书记载:1.网站首页尾部有“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粤ICP备09063742号-1”的字样,地址为雄才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且该地址与(2018)粤广广州第000374号公证书获取的名片及宣传册地址一致。
2.雄才公司的网页上有好盈公司购买到的被诉侵权产品。
3.雄才公司有生产车间及专业设备。
4.网站首页宣传与雄才公司的产品宣传册的内容一致。
ICP备案网站信息查询单显示(2018)粤广广州第044224号公证书中浏览的网站(网址为“http://www.xc-bldc.com”)主办单位为雄才公司。
好盈公司当庭提交了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
被诉侵权产品上有“雄才科技U80”等标注以及二维码等信息。
雄才公司确认该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但不确认其制造。
(三)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及雄才公司抗辩的事实好盈公司在本案请求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保护范围,根据好盈公司选择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描述,好盈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专利技术特征主要有:1.一种高导热导电的电子调速器;
2.包括PCB板;
3.MOS管;
4.导热胶层;
5.散热器;
6.散热片;
7.所述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并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
8.所述散热片通过导热胶层与散热器连接;
9.所述MOS管的焊盘连接在PCB板的铜皮上。
经过原审法院法庭当场勘验及技术对比,好盈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9个技术特征相同。
雄才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7不同。
雄才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80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决定中对“MOS管的焊盘”技术特征进行了定义,明确了“一般来说MOS管是焊接在PCB板上的,MOS管与PCB板焊接的部分可以认为是MOS管的焊盘部分,可见‘MOS管的焊盘’的定义是MOS管与PCB板焊接的部分”。
被诉侵权产品的散热片与PCB板焊接,而不是与“MOS管的焊盘”焊接,而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7是“所述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并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7不同。
雄才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雄才公司提交(2018)深证字第105966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3日,雄才公司代理人郑芳对网址为“www.rcfans.com”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
该公证书附件第18-23页是《好盈XERUN-150AESC测评报告》,该测评报告发表的时间是2009年7月17日。
附件第18页开始有网友进行互动,该网友在2007年6月22日注册,2009年7月29日11时08分发表了技术说明,这些技术上的说明,其中在第18页有对产品散热途径进行说明,包括管芯,肚皮下的金属散热盘,PCB金属层,焊接在PCB上的金属导热条,导热绝缘垫,导热铝散热器,风扇吹走;
其中在第22页的照片是所拆解产品的电路板结构,该电路板结构可以显示有MOS管以及散热片。
雄才公司称该网站是模型工程方面专业的拆解网站,一些发烧友会将产品拆解上传至该网站,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公信力。
该网站上的测评报告发布的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时间,文字及图片已经将产品的结构展示的非常清楚。
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网站公开的一致,故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侵犯好盈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四)关于好盈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计算的有关事实好盈公司主张雄才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好盈公司提交了其支付律师费4万元的发票。
好盈公司同时认为,好盈公司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为50万元,应当在赔偿中予以参考。
雄才公司认为,因其行为不侵犯好盈公司的专利权,故赔偿证据与本案无关。
雄才公司同时认为好盈公司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不应当予以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名称为“一种高导热导电的电子调速器”的涉案专利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好盈公司系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关于好盈公司指控雄才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是否成立的问题,好盈公司通过公证形式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应当认定雄才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雄才公司在网站上推销被诉侵权产品,构成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被诉侵权产品上有雄才公司的名称等相关信息,且该信息与雄才公司的网站上信息一致,应当认定雄才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权具体保护范围,由好盈公司自愿选择。
本案好盈公司自愿选择涉案专利之权利要求1作为其诉讼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定。
好盈公司、雄才公司双方庭审中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分解为1-9项技术特征进行了确认。
但是,好盈公司、雄才公司双方对技术特征的对比意见不同,好盈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上述9个技术特征相同;
雄才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7不同。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实施例可帮助理解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内容,但不能限定,也不能扩大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
如果出现了实施例超出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情形,应当以技术捐献原则对待。
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7为“所述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并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准确理解该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阶段的论述。
涉案专利说明书[0009]和[0018]均有记载,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使得MOS管内核的热量能很好的传递到散热片上,散热片对MOS管内核的热量起到很好的传递效果。
说明书第4页[0014]第4行对MOS管焊盘有明显的举例“以电子调速器上常用的IRIRMOS管为例进行说明,其结构形式为焊盘在结构体的下面,内核通过上面的树脂封装”,根据说明书对现有MOS管的介绍也可以很清楚的得出MOS管的焊盘就是指MOS管本身的一部分。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专利无效过程中论述为“一般来说MOS管是焊接在PCB板上的,MOS管与PCB板焊接的部分可以认为是MOS管的焊盘部分,在说明书[0022]也具体描述了金属焊盘宜采用金属铜或锡焊盘,可见‘MOS管的焊盘’的定义是MOS管与PCB板焊接的部分”。
综上,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7应当确定为“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MOS管的焊盘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
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为散热片(铜片)与PCB板焊接,并未与MOS管的焊盘相连,更没有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
被诉侵权产品的连接只能对PCB板生产的热量进行散发,不能直接散发MOS管的热量。
因此,两者的结构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故被诉侵权产品的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7不同。
按照专利侵权对比原则缺少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同,被诉侵权产品即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好盈公司的专利技术特征不同,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好盈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使用现有技术的问题,雄才公司提交现有技术证据为(2018)深证字第105966号公证书,证明的内容是网站上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间也可以确定在2009年7月29日之前,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形式上符合现有技术的要件。
该公证书反映是好盈公司的产品结构,且通过文字及图片的形式公开了产品的结构,也公开了涉案的“散热”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与该公证书图片中的产品结构的连接方式相同,即均为“散热片与PCB板焊接”,其他技术特征也相同,故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现有技术,不构成侵害好盈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虽受保护,雄才公司也实施了好盈公司指控的涉嫌侵权行为,但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好盈公司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未落入好盈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另外,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网站上早已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故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现有技术。
因此,好盈公司指控雄才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好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好盈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雄才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9)京73行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
2.公开号为CN102201449A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两份证据拟证明MOS管焊盘属于MOS管的一部分,而不是PCB板的一部分。
好盈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由法庭确认,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不影响侵权认定。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对MOS管的焊盘与MOS管的关系将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的记载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二审中,好盈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高导热导电的电子调速器,它包括PCB板、MOS管、导热胶层和散热器,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散热片,所述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并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所述散热片通过导热胶层与散热器连接,所述MOS管的焊盘连接在PCB板的铜皮上。
”涉案专利说明书[0003]记载:“……现有技术中将MOS管贴在PCB板上,散热器再经过导热硅胶片或导热硅脂与贴在MOS管的上部塑脂部分相接触,这样MOS管内核产生的热量得经过塑脂再传到散热器上,由于塑脂的热阻很大,导热性能差,会导致MOS管内核产生的热量不能很好的传到散热器上,使得内核发热严重;
同时PCB板的热量也无法得到良好的传递,由此影响了电子调速器的性能……”[0004]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高导电、高导热性性能的电子调速器,以减少MOS管及PCB板的热量积累,保证电子调速器的工作性能,延长其使用寿命。
”[0013]记载:“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高导热导电的电子调速器……它还包括散热片5,散热片5与MOS管2的焊盘相连并紧贴MOS管2的上部封装塑脂,而散热片5通过导热胶层3与散热器4连接……”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具体为如何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并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与之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二)如果构成侵权,雄才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对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当事人的争议集中在如何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并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与之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好盈公司主张,涉案专利中的“焊盘”应理解为PCB板上用来焊接MOS管的位置,不仅限于MOS管的直接下部部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焊盘的相关技术特征相同。
原审法院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理解为“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MOS管的焊盘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MOS管的焊盘就是指MOS管本身的一部分”是错误的。
即使按此解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散热片通过焊接剂锡与MOS管的焊盘实现了电学物理相连,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焊盘的技术特征也构成等同。
雄才公司则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MOS管的焊盘是MOS管本身的一部分;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散热片未连接在MOS管的焊盘上,而是通过PCB版上的金属实现与MOS管焊盘的连接。
被诉侵权产品降低了导热效果,与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对此,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对于权利要求中存在歧义的内容,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并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其中“紧贴”的主语系“散热片”,而非“焊盘”;
且涉案专利说明书[0013]记载:“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高导热导电的电子调速器……它还包括散热片5,散热片5与MOS管2的焊盘相连并紧贴MOS管2的上部封装塑脂,而散热片5通过导热胶层3与散热器4连接……”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并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应理解为“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且“散热片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且“MOS管的焊盘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
好盈公司的该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MOS管的焊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MOS管的焊盘连接在PCB板的铜皮上,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并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
说明书[0003][0004]记载:“……现有技术中将MOS管贴在PCB板上,散热器再经过导热硅胶片或导热硅脂与贴在MOS管的上部塑脂部分相接触,这样MOS管内核产生的热量得经过塑脂再传到散热器上,由于塑脂的热阻很大,导热性能差,会导致MOS管内核产生的热量不能很好的传到散热器上,使得内核发热严重;
同时PCB板的热量也无法得到良好的传递,由此影响了电子调速器的性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高导电、高导热性性能的电子调速器,以减少MOS管及PCB板的热量积累,保证电子调速器的工作性能……”可见,涉案专利系通过将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并紧贴MOS管封装塑脂,同时MOS管的焊盘又与PCB板的铜皮相连,从而将MOS管内核产生的热量及PCB板的热量传递到散热器上,以解决现有技术中散热片仅与MOS管塑脂部分接触导致的散热效果不好的技术问题。
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MOS管的焊盘”应解释为用于将MOS管与PCB板铜皮焊接的部分,不限于MOS管的直接下方部分。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MOS管与PCB板铜皮之间有焊锡区域,用于将MOS管与PCB板的铜皮相连,该区域应认定为“MOS管的焊盘”。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散热片与该区域相连,且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故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散热片与MOS管的焊盘相连并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MOS管的焊盘连接在PCB板的铜皮上”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散热片与PCB板焊接,并未与MOS管的焊盘相连,更没有紧贴MOS管的封装塑脂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好盈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雄才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雄才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雄才公司使用了现有技术,但经本院审查,根据在案证据无法查实现有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二审中雄才公司明确表示放弃现有技术抗辩,故本院不再处理。
关于赔偿数额,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好盈公司明确,其所主张的50万元赔偿数额中包括律师费4万元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2384元;
经济赔偿的数额由法院酌定。
由于好盈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该公司的实际损失,亦未能证明雄才公司的获利情况。
本院综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并结合好盈公司提供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酌定好盈公司赔偿雄才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好盈公司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2384元系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好盈公司请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主张,本院认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诉请要求判令被诉侵权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同时,判令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但必须以侵权人确有库存侵权产品和侵权专用模具为前提。
因好盈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雄才公司有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的专用模具,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好盈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20132007****.7号、名称为“一种高导热导电的电子调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好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42384元,共计142384元;
四、驳回深圳市好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深圳市好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47元,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5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深圳市好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47元,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原晓爽审 判 员 徐 飞审 判 员 张新锋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宋 磊书 记 员 李 佳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69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原晓爽审判员:徐飞、张新锋法官助理:宋磊书记员:李佳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7日涉案专利“一种高导热导电的电子调速器”实用新型专利(20132007****.7)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
权利要求解释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好盈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20132007****.7、名称为“一种高导热导电的电子调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深圳市雄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好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42384元,共计142384元;
四、驳回深圳市好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驳回深圳市好盈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问题1.权利要求的解释2.对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侵权专用模具诉请的处理裁判观点1.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2.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诉请要求判令被诉侵权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同时,判令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但必须以侵权人确有库存侵权产品和侵权专用模具为前提。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