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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陈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民初22142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陈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民初22142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倩,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陈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审理中变更为:1.被告陈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2,000元;

2.被告陈倩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是一家集服装、运动鞋生产、研发于一体的品牌体育用品企业,多年来,在产品研发、质量管理、广告宣传等方面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享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陈倩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名为“运动鞋柜show”的网络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在其产品图片介绍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原告购买后经鉴定,该运动鞋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倩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包括服装、运动鞋、包、箱、袜子、帽子等生产及批发。

2012年3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图形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运动鞋等,现处于有效期内。

2019年11月8日,原告三六一度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经清洁的手机,登录“拼多多”App,在“运动鞋柜show”的店铺中购买“清仓品牌女鞋秋季皮面运动鞋学生轻便跑步鞋女冬季休闲旅游鞋板鞋”项下鞋子(颜色分类:黑色2268皮面,鞋码:38),实付款65元,该商品图片运动鞋侧面、鞋舌带有“361°”标识,并显示“已拼327件”。

11月12日,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至收货地址领取物流单号为XXXXXXXXXXXXX的邮包,对邮包的外观、内装物品及重新封装后外观进行拍照,物品封装后暂由该公证处保管。

11月13日,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登录“拼多多”App查看上述所购商品的物流单号与前述单号一致,显示“已拼472件”。

12月16日,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出具了(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3218号、第3219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的公证封存物品,内有一双女鞋及袜子,在鞋盒正面、底面及侧面、鞋身、鞋跟、鞋舌正反面上均有“361°”标识。

经原告三六一度公司鉴别,该商品的鞋盒发黄破旧,挂牌款号、条形码、面料品种、缝制工艺、主唛材质、里布、罗纹、印绣花等与其产品不符,确认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涉案店铺系拼多多平台中开设的个人店铺,店铺编号为XXXXXXXXX,入驻人为被告陈倩。

2019年11月19日,被告陈倩自行下架被诉侵权产品。

2020年11月9日,拼多多平台禁售被控侵权商品。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截止禁售日,公证购买商品名称对应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507件,销售金额共计31,794元。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1,500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店铺商品描述、鞋盒及商品外观上使用的“361°”标识与权利商标一致,且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鞋属同种商品。

此外,鉴于涉案商品与权利商品在鞋盒、材质、实际外观等处均与权利商品存在明显差异,故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本院认定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系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陈倩作为被诉侵权店铺的经营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为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应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销量、侵权时间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关于合理开支部分,其中,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予以支持;

公证费因提交相应票据且确属维权所需,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代理费,原告三六一公司支出金额与代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基本相符,故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陈倩负担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张佳璐书记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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