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502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雨晗,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玖爱鸭小吃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英才路幸福楼底商17号。
经营者:曹晓娇。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市玖爱鸭小吃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