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443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天养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胜路12号平安小区38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洋,男,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天养元食品有限公司、张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