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35号原告:林锡晓,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醉和1横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吉玲,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平,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嘉嘉,女,199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林锡晓诉被告陈嘉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锡晓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林锡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锡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林锡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