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505号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康正路莲塘工业区**308。
法定代表人:康杨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之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环球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余成厦。
被告:余成厦,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汤怀宇。
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之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余成厦、TCL家用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022××××.X、名称:一种安全节能的加热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