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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与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辖终14号
案件名称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与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李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陆文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枫,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霆,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婷美佳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简称婷美公司)、原审被告李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34787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婷美佳人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应当按侵权案件管辖原则确定管辖。

婷美佳人公司在网络平台经营“婷美佳人旗舰店”,侵权行为地及婷美佳人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京东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被上诉人婷美公司有权选择向京东公司住所地辖区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

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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