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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焕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4刑初1254号
案件名称许焕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焕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4刑初12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焕坚,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8年6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祥红、何嘉杰,广东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8]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焕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日以普通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焕坚及其辩护人刘祥红、何嘉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始,被告人许焕坚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2号美博运动城档经营“瑞坚运动服饰”期间,从事销售假冒“adidas”、“NIKE”、“puma”注册商标的服装,并租用美博运动城921房、1305B房、1305C房、1305D房作为仓库储存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8年6月6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许焕坚抓获归案,并在上述档口、仓库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22518件(经统计,价值共计人民币595214元)及订货单据一批、营业执照等物品。

截至2018年6月6日,涉案“adidas”、“NIKE”、“puma”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认定被告人许焕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许焕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焕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焕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许焕坚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能认罪认罚。

对被告人许焕坚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始,被告人许焕坚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2号美博运动城档经营“瑞坚运动服饰”期间,从事销售假冒“adidas”、“NIKE”、“puma”注册商标的服装,并租用美博运动城921房、1305B房、1305C房、1305D房作为仓库储存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8年6月6日在美博运动城档将被告人许焕坚抓获归案,并在上述档口、仓库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共22518件(经统计,价值共计人民币595214元)及订货单据一批、营业执照等物品。

截至2018年6月6日,涉案“adidas”、“NIKE”、“puma”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焕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瑞坚运动服饰名片,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缴获的订货单、送货单,微信用户信息,广州美博城租赁合同,耐克体育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有限公司、开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广州市公安局出个的冻结银行账户材料,被告人许焕坚的银行账户查询材料,““adidas”、“NIKE”、“puma”商标的商标注册材料,证人许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许焕坚的户籍材料,被告人许焕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许焕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焕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许焕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焕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根据被告人许焕坚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焕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假冒“adidas”、“NIKE”、“puma”注册商标的服装22518件由广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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