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731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九佰伴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相济路庙张社区**门口东侧。
经营者:童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九佰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