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924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建国,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