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6民初265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汉峪金谷A2-5-10F。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总经理。
被告:惠民县路畅加油站。
住所。
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孙武镇街道办事处胡家街村东div>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惠民县路畅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