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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奎文区广文福运得酒水批发中心、奎文区潍州子轩名酒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7民初830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奎文区广文福运得酒水批发中心、奎文区潍州子轩名酒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广文福运得酒水批发中心;奎文区潍州子轩名酒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830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树瑶,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广文福运得酒水批发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内四厅**。

经营者:籍成海,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告:奎文区潍州子轩名酒销售中心,经营,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内4厅**div> 经营者:籍光辉,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广文福运得酒水批发中心、被告奎文区潍州子轩名酒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已履行,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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