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刑终330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连,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住广东省开平市。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4月16日被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正林,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射阳县。
曾因赌博于2011年4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3月16日被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11月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赛花,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射阳县,系周正林之妻。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5月14日,被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建连、周正林、张赛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苏09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
以被告人周正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以被告人张赛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扣押的假冒南京(红)香烟、假冒南京(炫赫门)香烟、假冒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假冒中华(硬)香烟、假冒中华(软)香烟、假冒牡丹(软)香烟、假冒利群(新版)香烟等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被告人陈建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建连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建连、周正林、张赛花明知涉案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均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陈建连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建连撤回上诉。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刑初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