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89号 原告: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黄园村。
法定代表人:应跟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科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湖塘村华夏路****东面。
法定代表人:周李豹。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科奥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永康市科奥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月2日,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木田工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