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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3652号
案件名称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初3652号 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

法定代表人:邱则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海平,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清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龙腾大道冲财政所)。

法定代表人:刘桂球,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刘畅、人民陪审员曾红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

2017年8月24日,被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为由,在答辩期内申请本院中止本案审理。

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并裁定中止本案审理。

2018年12月21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经济损失判赔数额调减为人民币5万元。

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29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起诉时预缴本院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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