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18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康福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诗仙路**(医药物流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38528563。
法定代表人:李振峰。
被告:济宁康福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丰泰园连锁店。
工商注册地址:济宁市机电一路丰泰园小区12号楼19、20号商铺。
负责人:陈继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康福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济宁康福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丰泰园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