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767号原告:梁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阿诺玛乐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志辉诉被告深圳市阿诺玛乐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梁志辉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志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志辉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