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784执5781号本院在执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复弘玻璃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永康市复弘玻璃制品厂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永康市复弘玻璃制品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784执5781号本院在执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复弘玻璃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永康市复弘玻璃制品厂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永康市复弘玻璃制品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