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1350号 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祥云雷建筑机械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综****。
经营者:孙玉雷。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祥云雷建筑机械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王迎军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迎军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