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执11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格格,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德修,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27698494259。
法定代表人:谷献余,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路易威登马利蒂与王德修、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德修的银行存款35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