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杉杉,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新湘楚书城,经营场所地零陵区中山南路与新街交汇处北100米中山南路**,店铺名永州新湘楚书城。
经营者:屈艳。
本院受理的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永州市零陵区新湘楚书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的(2018)湘1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