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429号原告:廖候渊,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东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景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捷威工业园******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N。
法定代表人:张景华。
原告廖候渊与被告深圳市华景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廖候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候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