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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6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刘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民初16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婧,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经营场所:襄阳市襄州区光彩大市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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