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民初16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婧,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经营场所:襄阳市襄州区光彩大市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