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357号 原告:项伟斌,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欧利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前京村黄牛山**。
法定代表人:黄攀。
原告项伟斌与被告温州市欧利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项伟斌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伟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项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