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829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昌军,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昌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