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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9635号
案件名称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李文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635号 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22号3幢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费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恬,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霞,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文杰,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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