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635号 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22号3幢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费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恬,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霞,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文杰,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