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女,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发文,男,194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上诉人陈红因与被上诉人谢发文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红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发布前,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谢发文提交答辩意见:陈红拖延诉讼,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陈红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均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连云港市辖区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批复,自公布之日起,所有发生在江苏省盐城市辖区的专利案件将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