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6758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昕宁奶茶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东路自编5号A32。
经营者:周洪涛,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昕宁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50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