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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昕宁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5民初6758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昕宁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昕宁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6758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昕宁奶茶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东路自编5号A32。

经营者:周洪涛,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昕宁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50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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