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01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陈月诗,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则琳,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隆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48-29号(2-4-2)。
法定代表人:周宗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腾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杭州经济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隆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