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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沈阳隆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9015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沈阳隆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沈阳隆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01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陈月诗,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则琳,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隆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48-29号(2-4-2)。

法定代表人:周宗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腾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杭州经济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隆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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