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7255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系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系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贤彬饮品店,经营地址广州市黄埔区。
(负责人:张贤彬,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黄太村委会用功坪村5号。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贤彬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黄埔区贤彬饮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