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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萝岗区御可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2民初7261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萝岗区御可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萝岗区御可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7261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御可奶茶店,经营场所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2709号137。

经营者:李婷婷,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致,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御可奶茶店(经营者李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市萝岗区御可奶茶店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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