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760号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北区酷派信息港2栋2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婧娴,广州天河泽睿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黎万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兴,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健康路2号茂业天地1楼N114铺。
负责人:张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兴,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已就涉案的“多模移动通信终端通话记录界面系统的实现方法”(专利号为ZL20061003××××.7)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并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决定性的影响,故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多模移动通信终端通话记录界面系统的实现方法”(专利号为ZL20061003××××.7)发明专利已由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涉案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而本案涉案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与争议的事实具有利害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实质影响,故被告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