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执683、684、699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平,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硕艺灯饰厂,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四路**第****之一。
主要负责人:郭意群。
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冈南工业大道东一路**。
主要负责人:黄云仙。
被执行人:黄云仙,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李文平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硕艺灯饰厂、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黄云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2018)粤民终724号、725号、732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分别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092号、1093号、1091号民事判决。
其中上述1092号民事判决确定:1.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硕艺灯饰厂、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停止侵权行为;
2.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硕艺灯饰厂、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3.被执行人黄云仙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的上述第2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912元。
暂计为53021元。
上述1093号民事判决确定:1.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硕艺灯饰厂、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停止侵权行为;
2.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硕艺灯饰厂、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3.被执行人黄云仙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的上述第2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912元。
暂计为53021元。
上述1091号民事判决确定:1.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硕艺灯饰厂、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停止侵权行为;
2.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硕艺灯饰厂、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3.被执行人黄云仙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的上述第2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912元。
暂计为53021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上述三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黄云仙银行存款34954.98元,在扣除申请执行费424元后,本院将执行款34530.9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云仙名下的车牌号码分别为粤T×××××号、粤T×××××号汽车各一辆(均未能实际扣押)。
此外,经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将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在扣除申请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20执683号、684号、6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