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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郫县永春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451号
案件名称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郫县永春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永春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451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永春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食品区****。

经营者:张屏,女,汉族,1978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风公司)与被告郫县永春日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永春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蓝风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蓝风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永春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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