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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碣金钻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民初1249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碣金钻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石碣金钻贡茶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249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碣金钻贡茶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村光明路嘉禾商贸中心****经营者:曾华平,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石碣金钻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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