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16号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康正路莲塘工业区**308。
法定代表人:康杨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励展华博展览(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东北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法定代表人:BEHJITHAN。
被告:深圳市灿为现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洲腾公司工业厂区宿舍法定代表人:邓定宏。
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励展华博展览(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灿为现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20221424.X、名称:一种安全节能的加热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