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0民初22846号之一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颐养轩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邹异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娜,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颐养轩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广州颐养轩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婷姿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