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民初1945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央红小月亮农垦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南金泰蓝郡******商服。
经营者:王桂芬。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央红小月亮农垦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