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1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好贝思曼卫浴经销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江豪建材家居城。
经营者:刘东洋。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好贝思曼卫浴经销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好贝思曼卫浴经销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好贝思曼卫浴经销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