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30号原告: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4-203。
法定代表人:马国权,总经理。
被告:普沃(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聚兴道****楼540-14法定代表人:胡小芬。
被告:宋传金,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被告:宁津县优锐通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津泉路(街市牌村)法定代表人:宋传金。
被告:德州优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七中村委会南500米路**车间法定代表人:宋传金。
原告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沃(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宋传金、宁津县优锐通机械配件厂、德州优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