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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平阳县沃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8民初483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平阳县沃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平阳县沃信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4839号 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慈城镇普济路******。

法定代表人:王愉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浙江银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平阳县沃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谷垟村**iv> 法定代表人:郑望。

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平阳县沃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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