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245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排来喜饮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埔心村公园南路广场首**商铺经营者:唐庆,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石排来喜饮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