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42号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朝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慧,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大志,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
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大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